电池指令检测标准
【概述】
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+2006/66/E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/157/EEC和98/101/EC。该指令将于26日执行限制。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、便携式电池、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。
新指令的主要内容:
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;
电池的标签要求,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;
修改了铅、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;
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;
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;
加“生产商责任”的规定的规定;
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(由于安全、性能、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);
从2009年9月26日起,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。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;
生产商(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)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。
2006/66/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:
1.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.0005% (重量比,即5ppm )的电池或蓄电池(豁免产品: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%) ;
2.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↓超过重量0.002%的便携电池或蓄电(豁免产品:无线电动工具、医疗设备、紧急照明设备、紧急和报警系统)。
产品范围
1. 锂系电池:可充电池、一次性锂离子、聚合物锂电池;
2. 镍系电池:镍氢电池、镍镉电池;
3. 碱性或碳性一次性电池:各型号的一次性电池;
4. 其他类型电池:铅酸电池、动力电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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