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oHS检测电子设备有害物质的第2011/65/EU号指令
欧委会预计在2016年第二季通过正式议案,修订关于限利电器及电子设备有害物质的第2011/65/EU号指令(简称RoHS指令)的适用范围。
有研究表明,一旦过渡性安排结束,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会出现一些不良影响,应由欧委会建议作出修订来弥补。
首先,RoHS指令的现有措辞不允许[新纳入产品]在2019年7月22日后转售或翻新。RoHS限制通常仅适用于产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之时,若当时符合规定,就可不受限制地转售。在过渡机利下,「新纳入产品]即使不符合规定仍可投放市场。然而,由于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被视为不符合规定,因此在2019年7月22日后就不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(转售或翻新)。
其次,在2019年7月22日后将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[新纳入产品]的原厂零配件,医疗器材及监控仪器除外。对于后者,RoHS指令的特定条款允许在过渡期后使用零配件。欧委会承认,突然禁止「新纳入产品]的转售或维修,违背了对经济和环境有利而延长电器及电子设备使用期的原则。因此,欧委会有意在确保这些产品完全纳入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的同时,仍可使用原厂零配件。
第三个问题涉及管风琴。原有指令没有涵盖这些产品,但目前重订后的RoHS指令却将其纳入适用范围。这样一来,过渡期在2019年7月22日结束后,这些产品须符合RoHS的限利。然而,由于管风琴需要有一定数量的铅合金,而铅则是RoHS指令的限利物质之一,因此符合规定的问题似乎不易解决。鉴于管风琴流通量小,管材可高度回收,因此欧委会建议将其剔出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,不会产生可预见的环境或社会问题。
RoHS指令还订明,受到RoHS限利的用途,有关人士可向欧委会申请给予、延长或撤销豁免。就近期3项延长豁免的请求,专家组于2016年1月21日提交报告,建议欧委会接受。专家报告建议欧委会延长以下豁免:
1) 额定电力输入等于或低于9千瓦,用于加暖、通风、空调及制冷并含有制冷剂的封闭式涡旋压缩机,其轴承壳套及衬套中所用的铅。现建议豁免应在2019年7月21日结束;
2) 光学仪器白玻璃中所用的铅。现建议豁免应在2021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1日之间结束,视产品类型而定;
3) 离子有色滤光玻璃类所用的铅,或滤光玻璃类所用的镉,或反射标准釉面所用的铅及镉,不包括照明或展示用LED灯所用的镉,以及滤光玻璃和反射标准玻璃所用的镉和铅。现建议豁免应在2021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1日之间结束,视产品类型而定。
4) 另一涉及射频切换矩阵及相关电讯设备用焊料中所用的铅的请求,在作出决定前由申请人撤回。